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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制定《办法》推动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

2020-09-21

日前,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印发《黑龙江省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不断加强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提升安全生产保障、减灾救灾和综合性应急管理能力。


根据《办法》,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全面提高地方标准制修订效率、质量和实施效果,促进应急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开展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将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纳入应急管理规划,保障各项经费。明确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应当以标准化基础研究为依托,纳入应急管理有关科研计划。鼓励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参与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为标准化工作提供智力支撑。


《办法》明确,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对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拟订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地方标准体系建设。组织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标准报批、复审工作,指导协调应急管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并对技术委员会进行综合指导、协调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对应急管理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和发展和应急管理领域标准修订项目提出建议。承担应急管理地方标准项目申报、标准起草、征求意见等相关具体工作,做好相关审核。同时,参与应急管理地方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复审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开展应急管理领域标准化专题研究,对重要标准的实施成效进行评估。做好宣传贯彻、技术咨询和标准化基础研究工作和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与全国各省技术委员会开展合作与交流。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应急管理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办法》规定,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制定分为安全生产标准、减灾救灾与综合性应急管理标准两类,地方标准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具有省域特色,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协调配套。与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持续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能力相匹配,实事求是地提出管理要求、确定技术参数,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增强标准的通俗性和实用性。应急管理地方标准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起草单位应当组织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制定标准起草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时间节点、完成期限。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实施后,技术委员会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按照规定对标准进行复审,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意见,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文章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