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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0-09-17

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体系,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根据城市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的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工作。


第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工作重在发现城市管理服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城市政府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


第四条  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坚持全国统一指标体系和区域差异化相结合,客观评价和群众感受相结合的原则,重在纵向对比,不搞横向排名。


第五条  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包括城市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


第六条  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第3季度完成。


第七条  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有关纪律要求。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八条  评价工作按照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实施。指标体系包括城市形象、城市管理保底线、群众满意度3类一级指标,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满意度调查5类二级指标,若干个三级、四级指标。


第九条  指标体系保持相对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城市高质量发展要求可以对指标体系适当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评价指标根据城市人口规模、经济发展、区域影响力等方面差异,分为基础性指标和提高性指标。基础性指标适用于所有地级以上城市,提高性指标原则上适用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托国家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立评价指标数据采集系统,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省市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获取相关数据,逐步实现指标数据自动化、智能化采集。


第三章  评价方式


第十二条  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按照指标体系实施,采取数据统计、现场检查、满意度调查、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数据统计采用依法采集整理的统计数据。相关数据应当按照统一时点要求进行标准化处理。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原则上在评价网格内进行。按照评价网格标准,统一抽样范围、样本数量和评价方式,建立评价标准化场景。必要时可以在评价网格外增加单项检查。


第十五条  满意度调查采用问卷方式进行,线上线下相结合。有效问卷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城市上年末常住人口数的1‰,其中线下问卷数量不少于问卷总数的60%。


第十六条 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方法,汇聚遥感、街景图片、信息点(POI)、视频监控等多源数据,计算验证相关指标评价结果。


第四章  评价实施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工作方案,指导城市和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地级以上城市应当建立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自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对部分重点城市开展第三方评价。第三方评价应当独立开展,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第二十条  城市应当按要求将自评价报告和相关数据上传到国家、省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省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地级以上城市自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省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复核。


第二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对城市自评价抽查复核和第三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议分析,查找突出问题和短板,提出改进建议,形成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向城市反馈。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城市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推动城市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二十四条  城市应当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整改方案,着力补齐短板,解决突出问题,省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督促落实。


第二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定期总结推广各地经验做法和创新实践,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第二十六条  评价结果作为评选全国文明城市、生态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