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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问答 | 各方人员在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方面的职责是什么?

2023-04-06

 

 
新安法问答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历经2009年、2014年和2021年三次修订。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体制、基本原则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是诸多安全生产工作的源头。

安全生产法的明确性不断强化,浮于文字的解读已无法满足普法需求;只强调法律责任划分,法的目的和意义就难以呈现。因此,普法和法律解读既要关照普遍关注的责任问题,又要完整阐释条款含义、注意事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

“安全应急产业资讯”将筛选一系列新安法实用问答及案例,通过学法,让相关单在生产经营上获得更大的确定性,助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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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各方人员在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方面的职责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这是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救职责的规定。
为什么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直接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这是因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一般都比较重大,抢救工作也较为复杂,需要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大力支持和配合,需要协调各个方面的关系,需要较为有力的组织和指挥。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直接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有利于保证事故抢救工作组织、指挥得力,调动各方力量,保证事故抢救迅速、有效地开展和顺利进行。 
基于这一考虑,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是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同时,这也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一项法定的义务。
关政府和部门负责人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认真履行这一法定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去或延迟前往。否则,应当按失职、渎职行为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犯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情况十分复杂,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为了保证事故抢救的顺利进行,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据此,无论是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还是其他单位和个人,都负有支持、配合事故抢救的法定义务,不得以明哲保身或旁观者的态度对待生产安全事故抢救甚至阻挠、妨碍事故抢救。同时,还应当为事故抢救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包括人力、物力、技术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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