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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法问答 | 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有何要求?

2023-04-05

 

 
新安法问答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公布施行,历经2009年、2014年和2021年三次修订。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体制、基本原则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是诸多安全生产工作的源头。

安全生产法的明确性不断强化,浮于文字的解读已无法满足普法需求;只强调法律责任划分,法的目的和意义就难以呈现。因此,普法和法律解读既要关照普遍关注的责任问题,又要完整阐释条款含义、注意事项和其他相关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

“安全应急产业资讯”将筛选一系列新安法实用问答及案例,通过学法,让相关单在生产经营上获得更大的确定性,助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围。

问: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有何要求?
答: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难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这是安全生产法关于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制定、执行的规定。
制定并及时修订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国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重要方面,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标准,生产作业、施工的工艺安全标准,安全设备、设施、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的产品安全标准等。这些标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严格执行。
根据2017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逐步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公安、税务标准暂找现有模式管理。也就是说,保障安全生产的原有强制性行业标准,可继续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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